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电话号码的收集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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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kanislam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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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电话号码的收集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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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据中国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电话号码被明确视为个人信息,其收集和处理受到严格的规范。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第四条中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定义: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并明确列举了个人信息的常见类型,其中包括“电话号码”。

虽然电话号码本身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定义的“敏感个人信息”(如生物识别、宗教信仰、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但作为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其收集和处理仍需满足以下核心要求:

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第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即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个人)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 电话营销数据 集个人信息。这意味着不能为了一个目的而收集与该目的无关的电话号码,也不能收集超出必要数量的电话号码。例如,如果只是提供一个资讯服务,不应强制要求收集用户的电话号码。
告知-同意原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取得个人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包括电话号码)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充分告知: 在处理个人信息前,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以下事项: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个人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自愿、明确作出意思表示: 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意思表示。这通常意味着不能通过“一揽子同意”的方式,让用户在不同意收集电话号码的情况下就无法使用产品或服务,除非该电话号码的收集对于提供核心产品或服务是必需的。
目的、方式、种类变更需重新同意: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公开规则和明示目的(第四十一条):

虽然此条主要针对网络运营者,但其精神适用于所有个人信息处理者。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敏感个人信息的额外要求:

尽管电话号码本身不是敏感个人信息,但如果结合其他信息(如与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结合)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并构成敏感个人信息,那么对该组合信息的处理就需要满足敏感个人信息的更严格要求(如需单独同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
不得过度收集(第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数据最小化原则。例如,如果一个应用只提供内容浏览功能,却强制要求用户提供电话号码进行注册,就可能被认定为“过度收集”。
总而言之,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电话号码的收集要求是:必须有合法正当的目的,只收集必要的范围,并且在充分告知的前提下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对于超出必要范围或未告知的收集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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