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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A 对美国企业使用电话号码营销有哪些限制?

Posted: Mon May 26, 2025 4:57 am
by muskanislam44
《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elephon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简称TCPA)是美国一项联邦法律,于1991年颁布,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未经请求的电话营销、垃圾传真和自动电话信息(robocalls)的骚扰。TCPA对企业使用电话号码进行营销活动施加了严格的限制,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巨额罚款。

以下是TCPA对美国企业使用电话号码营销的主要限制:

1. 自动电话拨号系统(ATDS)和预录/人工语音的限制:

定义ATDS: TCPA对“自动电话拨号系统”(Automatic Telephone Dialing System,ATDS,俗称“自动拨号器”或“autodialer”)的定义是具有“存储或生成待拨打电话号码(使用随机或顺序数字生成器)并拨打这些号码的能力”的设备。虽然ATDS的精确法律定义在不同法院存在争议,但核心是能够自动拨号的系统。
对手机号码的限制: 未经消费者事先明确书面同意,企业不得使用ATDS或预录/人工语音拨打手机号码进行营销或广告。这包括发送短信(robotexts)。
对固定电话的限制: 未经消费者事先明确书面同意,企业不得使用预录/人工语音拨打住宅固定电话进行营销或广告。
非营销电话: 对于非营销性质的自动拨号或预录语音电话(例如,债务催收、信息性电话),通常需要“事先明确同意”(Prior Express Consent),但不需要书面同意。
2. 同意要求(Consent Requirements):

事先明确书面同意(Prior Express Written Consent): 这是TCPA最 电话营销数据 的同意形式,对于使用ATDS或预录/人工语音进行营销的电话和短信是强制性的。这种同意必须是书面的(可以是电子形式),清晰且醒目地授权特定卖家发送广告或电话营销信息,并且必须明确说明同意不是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条件。
“一对一”同意(One-to-One Consent): FCC在2023年末通过了新规,要求从2025年1月27日起,通过“潜在客户生成”(lead generation)方式获得的营销电话/短信同意,必须是消费者直接对某个特定卖家发出的“一对一”同意,而不是笼统地同意从多个卖家接收信息。这旨在堵塞“铅生成器漏洞”(lead generator loophole)。
撤销同意权: 消费者有权随时以任何合理方式撤销同意。企业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通常不超过10个工作日)尊重撤销请求,并且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障碍。
3. 全国“谢绝来电”登记(National Do Not Call Registry)和公司内部“谢绝来电”列表:

全国DNC注册: 企业在拨打任何电话营销电话前,必须查询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维护的全国“谢绝来电”注册列表。不得向已注册的号码进行电话营销。
公司内部DNC列表: 除了全国DNC列表外,企业还必须维护自己的内部“谢绝来电”列表。任何向企业明确表示不愿再收到其电话营销的消费者,都必须被添加到该列表中,并停止对其进行呼叫。
4. 呼叫时间限制:

电话营销电话只能在接收方所在时区的上午8点至晚上9点之间拨打。
5. 身份识别要求:

电话营销者必须在电话开始时向被呼叫方提供其姓名、其所代表的实体名称,以及一个联系电话或地址。
必须传输准确的来电显示信息,不能伪造或隐藏号码。
6. 责任和罚款:

违反TCPA的行为可能导致每次违规500美元的罚款,如果被认定为“故意或明知故犯”(willful or knowing)的违规,罚款可能高达每次违规1500美元。这使得企业面临巨大的合规风险,可能面临集体诉讼。
TCPA的严格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侵扰性电话营销的困扰,并对使用自动化呼叫技术的企业施加了重大的法律责任。企业必须对其营销实践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完全符合TCPA的要求。